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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通告2013年第30号(关于修革新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通告)

2013-06-05 18:40:16 BB电子 18

 

  为有效落实“由企及物”治理理念,进一步深化企业危害剖析事情,现对海关总署通告2008年第52号的附件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》中“九、收货单位/发货单位”项下的第(三)项内容修改如下:
  “收、发货单位已在海关注册挂号的,本栏目应填报其中文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;未在海关注册挂号的,本栏目应填报其中文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;未在海关注册挂号且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,本栏目应填报NO 。使用《加工贸易手册》治理的货物,报关单的收、发货单位应与《加工贸易手册》的‘经营企业’或‘加工企业’一致;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收、发货单位应与《征免税证明》的‘申请单位’一致 。”
  本通告内容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。

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海关总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3年5月28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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